在猫舍撸猫,却不小心被猫抓伤,这种情况下,谁来负责医药费?近日,市民吴女士拨打本报新闻热线8181890,讲述了这件烦心事。
吴女士告诉记者,4月12日下午,她14岁的女儿和同学共花费40元在网上买了两张单人无限时撸猫门票,到一家猫舍玩。进店后,在喂猫的过程中,猫的爪子碰到了女儿右手手背,划出了一道约4厘米的伤口。
“孩子说,当时店家只提供了药水消毒,还是让她自行涂抹,再无其他措施。”吴女士对记者说,直到女儿同学打电话时,她才得知女儿被猫抓伤的情况。
知晓此事后,吴女士觉得为了安全,得给孩子注射狂犬疫苗。当晚11点左右,她就带孩子去到防疫站打针,此后需要陆续打4针,共5针,共计费用1930元。
事发第二天,吴女士到该宠物服务店,协商善后事宜,没想到店方态度强硬,称店方无过错,不承担责任,孩子打狂犬疫苗的钱不会承担。
对此吴女士无法接受,她对记者说:“孩子被猫抓伤,店方没有带孩子到医院检查,也没有告知家长,这样处理很不负责任。”
随后,记者致电该店了解情况,店主郝先生表示不同意支付对方主张的医疗费,称店内设有警告牌、警示语,而且在线上购票平台也有提醒——“猫咪误伤,本店负责消毒伤口,其他问题自己处理,介意勿拍,拍下认定此条款”,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。
去猫舍撸猫,风险自担?店方无责?对此,河北乾骥(邯郸)律师事务所李水全律师不认可这样的说法。
李水全认为,经营性的场所应该有安全保证。猫舍猫咪伤人,店方应当承担责任。理由如下:顾客进入猫舍需要购买“门票”,此时店方与顾客已形成一种合同关系。从合同角度来看,店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义务保证顾客的人身安全;从侵权责任角度来看,此情形属于饲养动物伤人,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。
至于店方的“猫咪误伤,本店负责消毒伤口,其他问题自己处理”提醒,属于店方单方面声明,对顾客无约束力;即使订入合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零六条之规定“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:(一)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”, 属于无效条款。
李水全律师提醒,消费者在享受愉悦时光的同时,也要考虑宠物本身的危险性和“撸”宠物行为招致危险的可能性,不要采取过激挑逗行为,注意个人安全。而猫舍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,应承担符合专业管理人的管理义务,在对宠物存在的危险进行充分的告知警示同时,也应设置预防宠物致人损害的完备防护设施,必要时也可购买相应保险。
记者 王丹丹